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执字第17号 罪犯杨江涛,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现在鹤壁市监狱服刑。 2012年5月25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濮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杨江涛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杨江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27日送鹤壁市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鹤壁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江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继勇、崔征,鹤壁市监狱指派干警李旭峰、张天杰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1年8月5日凌晨,杨江涛等人酒后窜至本村北濮阳市产业聚集区变电站工地,对看护人员崔某甲、崔某乙采取殴打、恐吓手段抢走潜水泵一台,价值900元。2.2010年9月,杨某甲、杨某乙召集杨江涛等人预谋后,以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濮阳市产业聚集区路网工程,修路占用濮阳县清河头乡东七保寨村土地为由要求上料,遭到拒绝后,杨江涛伙同他人到工地阻扰施工,致使该工程不能顺利施工。2011年7月16日,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产业聚集区路网工程项目部经理王某以上料款名义付给杨某甲等人1万元,杨江涛分得800元。破案后,被告人家人主动退出赃款10000元,赔偿损失款24000元,均已发还被害事主。 另查明,罪犯杨江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罪犯杨江涛2013年8月25日被记功一次,2013年12月25日、2014年5月25日、2014年9月25日被表扬三次,系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鹤壁市监狱关于2014年第二次减刑假释建议的审查报告、鹤壁市监狱减刑假释审议会议记录、鹤壁市监狱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公示及公示情况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且经公开开庭讯问罪犯杨江涛本人、讯问罪犯杨江涛同监犯、询问执行机关管教民警,证明罪犯杨江涛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杨江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以及罚金履行情况,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江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 青 审 判 员 贾敬科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学聪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