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申字第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俊新,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静静,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俊朋,男。 再审申请人贾俊新因与被申请人王静静、贾俊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鹤民终字第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贾俊新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2、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3、被上诉人伤残评定程序不合法。4、被上诉人收到的8000元医疗费是申请人支付的,与贾俊朋无关。请求驳回王静静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王静静辩称:贾俊朋驾驶摩托车致其受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贾俊新管理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贾俊新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主张,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贾俊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