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申字第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利超,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新堂,男。 再审申请人王利超因与被申请人刘新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鹤民一终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利超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主张,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利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