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执字第54号 罪犯高希只,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现在鹤壁市监狱服刑。 2012年8月3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高希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18日送鹤壁市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鹤壁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高希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继勇、崔征,鹤壁市监狱指派干警李旭峰、李海昌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份,高希只伙同他人预谋以低价购买1953年版壹分纸币,然后倒手高价售出赚取差价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三人进行了分工。2008年8月8日,三被告人在安阳县铜冶镇大药房门口以预谋好的骗局,骗取铜冶镇葛某某人民币20000元。2008年8月26日,三被告人在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骗取胡某某人民币20000元。该犯系主犯。 另查明,罪犯高希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罪犯高希只2013年10月25日被记功一次,2014年3月25日、2014年9月25日被表扬二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鹤壁市监狱关于2014年第二次减刑假释建议的审查报告、鹤壁市监狱减刑假释审议会议记录、鹤壁市监狱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公示及公示情况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且经公开开庭讯问罪犯高希只本人、询问执行机关管教民警,证明罪犯高希只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高希只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以及罚金履行情况,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希只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 青 审 判 员 贾敬科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学聪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