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陈克水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执字第2号 罪犯陈克水,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现在鹤壁市监狱服刑。 2012年4月11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克水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执字第2号
罪犯陈克水,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现在鹤壁市监狱服刑。
2012年4月11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克水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15日送鹤壁市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鹤壁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克水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继勇、崔征,鹤壁市监狱指派干警李旭峰、张天杰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6日12时左右,陈克水驾驶鲁CB1270、鲁CF388挂重型罐装车顺安姚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石村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豫ECL122面包车相撞,造成面包车中驾驶人常某某、乘车人李某某当场死亡,陈克水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克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现场和抢救伤员。该犯系自首。
另查明,罪犯陈克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罪犯陈克水2013年6月25日被记功一次,2013年11月25日、2014年3月25日、2014年8月25日被表扬三次,系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鹤壁市监狱关于2014年第二次减刑假释建议的审查报告、鹤壁市监狱减刑假释审议会议记录、鹤壁市监狱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公示及公示情况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且经公开开庭讯问罪犯陈克水本人、询问执行机关管教民警,证明罪犯陈克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陈克水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克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 青
审 判 员  贾敬科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学聪
1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韩修义职务侵占罪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