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华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鹤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鹤杰,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张长海,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胜科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卡,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鹤壁华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鹤壁市胜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2月2日鹤壁华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鹤壁华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鹤壁华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上诉人鹤壁华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波 审判员 王建霞 审判员 朱军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