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逯景星与鹤壁万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逯景星,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广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逯景星,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广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万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园区管理办公楼1楼。
法定代表人董英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佩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逯景星与被上诉人鹤壁万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逯景星2014年7月7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万丰公司归还购房款10000元、排号费99元及利息2400元。淇滨区法院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淇滨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逯景星不服,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逯景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广峰,被上诉人万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佩杰到庭参加诉讼。
2015年1月28日本院依法向逯景星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限逯景星接到通知后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逯景星未缴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逯景星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逯景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波
审判员 王建霞
审判员 朱军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亚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