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全星,男,1953年9月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成海(曾用名赵枫),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韩全星与被上诉人赵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韩全星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韩全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全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韩全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波 审判员 王建霞 审判员 朱军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