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荥执字第765号 申请人河南五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传立。 被执行人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总经理。 本院在河南五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3年9月14日作出的(2012)荥民二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百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柯 审判员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碧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