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维娜,女,1985年5月1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维岗,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丹丹,女,1991年11月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泽强,男,1993年4月8日出生。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爱民,女,1962年2月6日出生,系郭维娜、郭维岗、郭丹丹、郭泽强之母。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明伟,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浚县卫溪街道西王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袁志刚,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桂莲,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靖军,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希山,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郭维娜、郭维岗、郭丹丹、郭泽强与被上诉人浚县卫溪街道西王桥村民委员会、郭靖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郭维娜、郭维岗、郭丹丹、郭泽强于2013年1月30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浚县卫溪街道西王桥村民委员会给付征地补偿款131202元。浚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经郭维娜、郭维岗、郭丹丹、郭泽强申请,浚县法院追加郭靖军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浚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郭维娜、郭维岗、郭丹丹、郭泽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4月7日作出(2014)鹤民终字第19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浚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浚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浚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郭维娜、郭维岗、郭丹丹、郭泽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4)浚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郭 琳 审判员 骆慧杰 审判员 刘万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司明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