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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献军与浚县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靳文民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7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献军,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永波,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浚县润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7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献军,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永波,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浚县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浚县浚鹤路二公里路北县农场。
法定代表人靳文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强旗,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原审第三人靳文民,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强旗,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刘献军与上诉人浚县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靳文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3)浚民初字第1661号民事判决。刘献军、浚县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献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永波,浚县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及靳文民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强旗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3)浚民初字第1661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单明霞
审判员  罗惠莉
审判员  程世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方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