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鹤民终字第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树军(又名李国军),男,1968年8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兰香,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诉讼,变更诉请,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孙维贤,浚县新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桂芝,女,1950年3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红海,浚县浚州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李树军因与被上诉人刘桂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4)浚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树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兰香、孙维贤,被上诉人刘桂芝及其委托代理人侯红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刘桂芝之夫李守业又名李章存,李守业之弟李守存又名李玉存,李树军又名李国军,李守业、李守存与李树军是叔侄关系。1995年村委会调整土地时,在村东地为李守业、李守存每人分得1亩责任田,两人共2亩,该责任田从1995年到2006年7月一直由刘桂芝夫妇耕种管理。刘桂芝于1999年12月25日与李守业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系村里五保户。2006年6月19日,经村干部徐长有、徐运林、王玉廷、徐保贵等人在场,李守存、李树军、李守业三方签订一份供养协议,甲方为李守存,乙方为李树军,丙方为李守业,协议第3条内容为:“甲方的财产和院归乙方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经调查当时的在场人,该条中的甲方财产不包括李守存的责任田。2006年7月李守存去世,李树军找村干部反映此事,经村委会干部从中调解,李树军、李守业在场,村委会于2006年9月20日给刘桂芝丈夫李守业出具了一份“关于处理解决我村第三组李章存兄弟李玉存及他的侄儿李国军家务事如下”,其内容为:“第一、经村委研究,一切家产归给李国军所有;第二、李玉存承包的责任田给李章存承包,李国军不得干涉李章存种地,……”,此后争议的东地2亩责任田由刘桂芝夫妇耕种、管理。刘桂芝丈夫李守业因病于2014年4月去世。2014年6月10日李树军无故将刘桂芝的2亩责任田强行耕种。经现场勘验:诉争责任田东至李国海、南、西、北至路,南北长207.3米,南头宽6.4米,北头宽7.4米。李树军耕种该责任田秋季玉米一季。另查明:浚县统计局2013年夏季小麦亩产485.4公斤,秋季玉米亩产490公斤。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和破坏。2006年6月19日李守存、李树军、李守业三方签订一份供养协议,该协议第3条中的内容与高村营村委会2006年9月20日、2014年6月13日出具的二份证明和一审法院调取的证据相印证,协议第3条中李守存的财产不包括责任田,故对李树军辩称供养协议第3条中含有李守存责任田的意见,不予采纳。李守存去世后,村委会作为责任田的发包方,有权将李守存的责任田发包给刘桂芝耕种。刘桂芝丈夫李守业去世后,李树军于2014年6月10日将刘桂芝的2亩责任田强行耕种,占为已有,其行为侵犯了刘桂芝的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和动产,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故对刘桂芝要求李树军返还2亩责任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刘桂芝要求李树军赔偿其因侵权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参照浚县统计局2013年浚县秋季玉米亩产490公斤的标准,李树军应赔偿刘桂芝2亩责任田的秋季玉米产量980公斤,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李树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浚县伾山街道办事处高村营村东地责任田2亩(东至李国海,南、西、北至路,南北长207.3米,南头宽6.4米,北头宽7.4米)返还刘桂芝。二、李树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桂芝2014年秋季玉米产量980公斤。三、驳回刘桂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李树军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李守存与李树军签订的供养协议上明确约定“李守存的财产和院归李树军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李守存的财产应包括其责任田,李树军依法拥有耕种责任田的权利。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实质上属于遗产继承纠纷,一审按照物权保护相关规定判决,明显与事实不符。请求二审依法驳回刘桂芝的诉讼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刘桂芝答辩称:李守存的责任田一直由刘桂芝耕种,村委会出具有证明,被上诉人对涉案责任田有承包经营权。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涉案责任田从1995年至2006年期间一直由上诉人刘桂芝夫妇耕种,李守存去世后,村委会于2006年9月20日又进一步将涉案责任田的经营承包权确定给了刘桂芝。至此刘桂芝对于涉案责任田拥有合法承包经营权。2014年6月10日李树军未经刘桂芝同意强行耕种涉案责任田,明显侵犯了刘桂芝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李树军返还刘桂芝涉案2亩责任田并赔偿损失正确。李树军提供的供养协议内容并未明确涉案责任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且浚县高村营村委会的证明证实,供养协议中载明的李守存的财产中并不包括涉案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李树军依据供养协议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不足。本案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范畴,一审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判决,适用法律也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称一审程序违法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李树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单明霞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程世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方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