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92号 申请执行人刘新堂。 被执行人王利超。 申请执行人刘新堂与被执行人王利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来希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