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377号 申请执行人张云。 被执行人孙文青。 申请执行人张云与被执行人孙文青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83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孙文青自愿于2014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张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300元;二、如被告未到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自愿给付原告张云各项损失1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孙文青一个人抚养两个年幼孩子,家庭经济贫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8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高同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