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84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第三项):原告李某某一次性支付被告郭某某抚养费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将15000元抚养费付清。该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履行完毕。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文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