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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84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第三项):原告李某某一次性支付被告郭某某抚养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84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第三项):原告李某某一次性支付被告郭某某抚养费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将15000元抚养费付清。该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履行完毕。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文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