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臧保忠与马才林、马金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汤执字第153-3号 申请执行人臧保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才林,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马金全,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1999年8月31日作出的(1999)汤经初字第1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汤执字第153-3号

申请执行人臧保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才林,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马金全,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1999年8月31日作出的(1999)汤经初字第131号经济调解书。于2015年元月5日,2014年12月18日分别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07)汤执字第15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金全银行存款40000元。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以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马才林的银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曙玮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贺建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