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72号 申请执行人秦国身,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秦录身,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秦录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秦录身的银行存款1548.9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郭新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