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17-1号 申请执行人田秀花,女,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河南淇雪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浚县。 法定代表人王学勤。 被执行人胡冈瑞(又名胡连海),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淇雪淀粉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河南淇雪淀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820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淇雪淀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5923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郭新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