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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兴、陈常兴、陈永安与赵先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34-2号 申请执行人陈文兴。 申请执行人陈常兴。 申请执行人陈永安。 被执行人赵先民。 关于陈文兴、陈常兴、陈永安申请执行赵先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先民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34-2号
申请执行人陈文兴。
申请执行人陈常兴。
申请执行人陈永安。
被执行人赵先民。
关于陈文兴、陈常兴、陈永安申请执行赵先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先民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