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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汤瓦民初字第252号 原告肖某某,女,于2015年1月2日死亡。 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某已于2015年1月2日死亡,故本案需诉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汤瓦民初字第252号
原告肖某某,女,于2015年1月2日死亡。
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某已于2015年1月2日死亡,故本案需诉讼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屈克勇
人民陪审员  罗来平
人民陪审员  李 松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来 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