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汤瓦民初字第252号 原告肖某某,女,于2015年1月2日死亡。 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某已于2015年1月2日死亡,故本案需诉讼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屈克勇 人民陪审员 罗来平 人民陪审员 李 松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来 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