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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艾怀敏与杜广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立民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怀敏,男,回族,1966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广安,男,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原审被告中交路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立民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怀敏,男,回族,1966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广安,男,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原审被告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原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18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欧阳瑰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商都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艾怀敏。
原审被告艾碧,男,回族,1968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上诉人艾怀敏因与被上诉人杜广安、原审被告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原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艾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9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杜广安与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原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款结算而引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固始县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此案时,被告虽然申请追加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艾怀敏和艾碧为本案被告。但不影响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即公路承包施工行为地在河南省固始县境内,且该案管辖权问题在被告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原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次提出时,二审已经作出生效的终审裁定,原终审裁定对该案的管辖权具有拘束力。被告艾怀敏在固始县法院再次开庭审理答辩期内又提出管辖权异议,固始县人民法院就被告艾怀敏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975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应祥
审判员  朱长华
审判员  黄共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石 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