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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冷祖宏因与被上诉人杨厚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立民终字第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冷祖宏,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厚文,男,汉族,1967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上诉人冷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立民终字第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冷祖宏,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厚文,男,汉族,1967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上诉人冷祖宏因与被上诉人杨厚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不动产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未明确告知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存在程序瑕疵,导致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杨厚文诉称,2013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房屋购销合同》,被告将位于信阳市平桥区东平湖居委会滨湖小区的15号楼4层右户的商品房卖给原告,因该房产无法入住,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涉及不动产,且该不动产所在地在信阳市平桥区辖区,故本案依法应由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属于专属管辖案件,上诉人在一审中超过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即便视为应诉管辖,应诉管辖也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虽然人民法院对超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审查的义务,但一审法院依职权对本案的管辖权进行了审查。一审经审查以被告居住地在信阳市浉河区为由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不动产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应祥
审判员  朱长华
审判员  黄共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 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