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土耳其依迪叶阿勒刷涂和辊涂工业股份公司(IDEALFICAveRULOSAN.TIC.A.S)。 住所地:土耳其国伊斯坦布尔市。 土耳其国企业注册号:659450。 法定代表人西蒙·叶特金(SevimYeltekin),该公司财务副总监。 法定代表人阿里·博斯塔斯(AliBoztas),该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晓靖,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恒大猪鬃加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镇政府路。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7705294-9。 法定代表人李中顺,经理。 上诉人土耳其依迪叶阿勒刷涂和辊涂工业股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恒大猪鬃加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查阅了全部卷宗,审核了全部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上诉费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买戈良 审 判 员 杜亚平 代理审判员 付 巍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