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翟栓红与被告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马庄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334号 原告翟栓红,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晓峰,济源市五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马庄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翟陆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世涛、王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334号
原告翟栓红,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晓峰,济源市五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马庄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翟陆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世涛、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栓红与被告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马庄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栓红撤回对被告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马庄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常维帼
人民陪审员  李继忠
人民陪审员  赵媛媛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丽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