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18号 原告王复现,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小旦,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复现与被告宋小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法律规定,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复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维帼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丽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