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345号 原告济源市鼎鑫机动车检测计量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灵山村。 法定代表人张永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大庆,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万鹏,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伟利,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鼎鑫机动车检测计量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万鹏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鼎鑫机动车检测计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万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70元,减半收取8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邓素云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常维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