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01号 原告李国军,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方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生文,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自治,济源市济渎区域C区安置房项目执行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军诉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法律规定,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国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维帼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丽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