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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占军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班某某,又名班曾用,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5月29日被河南省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盗窃于2003年7月21日被济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
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班某某,又名班曾用,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5月29日被河南省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盗窃于2003年7月21日被济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8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盗窃于2010年6月25日被济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2年1月16日被济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4年3月14日刑满释放。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班某某窜至济源市克井镇马寺街梅苑小区,将被害人苗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五羊”牌摩托三轮车盗走,后将该三轮车骑到济源市王屋镇小有河,向李某某借500元钱并将三轮车抵押给李某某。经鉴定,被盗的摩托三轮车价值2700元。案发后,被盗的摩托三轮车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盗车辆照片,盗窃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证明,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7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班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班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连欢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晓蕾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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