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刚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380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刚,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赵伟利,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刚犯抢劫罪,于2014
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380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刚,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赵伟利,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刚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刚及其辩护人赵伟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刚酒后回到济源市沁园办事处河合居委会租房处后,赤身裸体进入邻居张某租住房间,将被害人张某钱包内的22元现金盗走,暂放在二楼楼梯口地上。后张刚再次返回张某房间内翻找财物,被害人张某、杨某某醒来察觉后,张刚赤身裸体用双手按住二被害人,阻止二人呼救。被害人开始反抗、呼救,张刚见状挣脱逃跑,后被路过群众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在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刚辩称其在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了逃跑用胳膊扛了被害人一下,没有按被害人,应构成盗窃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刚赤裸身体进入与其在同一居民家中租住的邻居张某的房间,将张某钱包内的22元现金盗走放在二楼楼梯口地上后,再次进入张某房间翻找财物。被害人张刚某、杨某某察觉后,张刚用双手按住二被害人,威胁不让被害人呼救。被害人进行反抗并大声呼救,张刚见状挣脱逃跑,后被群众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张刚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案发当晚其喝了一斤多白酒,回到租房处后将衣服全部脱掉躺在床上,胃里难受睡不着觉,后听见外面有人去厕所,想去偷点钱花。其光着身子出去见没有人,就挨着拉房门把手,其中一房间没有锁门,进去后看见沙发上有一个手提包。其将手提包拿到二楼走廊处,找到20元左右现金。其将钱放到二楼走廊楼梯口处,把手提包又重新放回房间的沙发上,想再偷点东西,就顺着床尾摸。期间走廊内的声控灯灭了,其出去将灯弄亮后又返回房间,见床上两个女的都坐起来了,就上床跪着用手按着她二人,想把她们按在床上,但她们一直在挣扎,按不倒。其中一个女的问其要钱要人,其说“我要你人”,只是想吓唬她们,不让她们吆喝。里侧的那个女的就乱抓其,并大声吆喝。其一听赶紧朝楼下跑了,后被一名男子抓住。其脖子上、左脸颊下、生殖器下、大腿内侧等处被她们抓伤了。进入房间时其连鞋子也没有穿,因为怕穿鞋有响声。
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4日凌晨2时许,其和同事杨某某在房间睡觉,杨某某问其是不是其老公回来了,其发现门开着,然后一个男子一丝不挂的直接冲进来趴在杨某某的身上。其问那个男子想干什么,该男子的腿压住杨某某的身体并用一只手按住杨某某,另一只手掐住其脖子不让其出声,说出声就掐死其。其问他想要什么,他说想要你。其让先放开杨某某,并用双手推开他,然后开始喊人,杨某某也在喊叫,该男子就跑出去了。其和杨某某追出去没有追到,报案后其和民警在沿河路旁边找到了他。其回去换衣服的时候发现二楼楼梯口有22元钱,回到房间发现钱包被拉开,是其丢失的钱。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见到有个光着身子的男子在床尾乱翻,然后出去了,其赶紧叫醒张某。该男子又进入房间,上床往其身上趴。张某问他要干什么,他说要人。张某让他把其放开,他跪在床上,用手掐张某的脖子,张某将他的手掰开,并大声呼喊,其也抓住该男子的生殖器,该男子赶快挣脱逃跑了。
4、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当天凌晨1点多,其听到有女的叫喊,然后看到一个男的赤身裸体打开院门往河合村北边的沿河路跑了,就从车里拿了一个小水果刀去追,在沿河路边一辆轻型卡车下边发现该人,他说去别人的房间偷钱了。
5、被告人照片,证实被告人大腿根部、颈部有抓痕。
6、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9月24日2时40分,杨某某通过电话报警称:一个男子赤身裸体闯进其朋友租住的地方,想要对张某进行强奸,张某回家后发现自己钱包里的22元钱不见了。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刚已成年。
8、发、破案经过及抓获证明,证实民警带领被害人在案发现场周围寻找被告人时,发现一群众将张刚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张刚关于其只是扛了被害人,没有按被害人,应构成盗窃罪的辩解理由,经查,根据张刚的供述以及被害人的陈述,结合被告人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张刚在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范红海
人民陪审员  李多多
人民陪审员  杨 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张树怀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