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成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
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UB0082号牌面包车载刘高峰,沿济源市黄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济源市虎岭科技财富广场展厅红路灯处时,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李某某驾驶豫UK5666号牌轿车载罗德强、张某某等红灯时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罗德强驾驶豫UK5666号牌轿车在中原特钢处追到刘某某。经检测,被告人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70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与被害人李某某、李红红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经济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乙、罗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事故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血醇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证明,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0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且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代理审判员  王浩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刘盼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