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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军波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
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4日21时许,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济源市龙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马寨桥南时,与被害人苗某某骑自行车沿济源市蟒河南街由东向南左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苗某某受伤。经检测,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1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已与被害人苗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苗某某对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破经过,抓获证明,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1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且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代理审判员  王浩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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