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441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二元,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济源市建业步行街“耶岛造型”理发店工作人员,住济源市克井镇闫和村。曾因盗窃于2013年9月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故意伤害于2013年9月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二加,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源市克井镇西许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范力川,曾用名范祥程,男,1994年3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济源市克井镇柿槟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志刚、卢雷(实习),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二元、杨二加、范力川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二元、被告人杨二加、被告人范力川及其辩护人孙志刚、卢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苗二元、杨二加开车窜至济源市北海办事处济源市教师进修学校门前,将被害人冯现役的黑色“倍尔捷”牌电动车的一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20元。 2、2014年5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苗二元、杨二加、范力川开车窜至济源市沁园办事处济水苑小区门口“玉东超市”门前,将被害人张晓鸣的“三枪”牌电动三轮车的一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20元。 3、2014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苗二元、杨二加、范力川再次开车窜至济源市沁园办事处济水苑小区门口“玉东超市”门前,将被害人张晓鸣的“三枪”牌电动三轮车的一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600元。 4、2014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苗二元、杨二加、范力川开车窜至济源市北海办事处北海小区“北京豆师傅豆浆店”门前,将被害人都静芳的“倍尔捷”牌电动车的一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420元。 5、2014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苗二元、杨二加、范力川开车窜至济源市沁园办事处东留村商业街“九牧管业”门前,将被害人王联合的黄色“宝岛”牌电动车的一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00元。 6、2014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苗二元、杨二加、范力川开车窜至济源市济水办事处汤帝路“斯浓”服装店门前,将被害人袁海波的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的一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410元。 7、2014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苗二元、杨二加开车窜至济源市天坛办事处济钢丹尼斯门前,将被害人张红喜的“伊耐克”牌电动车的一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35元。 8、2014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苗二元、杨二加、范力川开车窜至济源市济水办事处二院门前,将被害人张虹的红色“新蕾”牌电动车的一组电瓶和被害人华红枝的“黑色”牌电动车的一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新蕾”牌电动车电瓶价值140元,被盗的“黑色”牌电动车电瓶价值315元。 9、2014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苗二元、杨二加、范力川开车窜至济源市玉泉办事处“北京汽车店”门前,将被害人李正军的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的一组电瓶和被害人王宣云的蓝色“雅迪”牌电动车的一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电瓶价值420元,被盗的蓝色“雅迪”牌电动车电瓶价值140元。 10、2014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苗二元、杨二加、范力川开车窜至济源市北海办事处“联华生活购物广场”门前,将被害人酒中立的红色“迪鼠”牌电动车的一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560元。 11、2014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苗二元、杨二加、范力川开车窜至济源市济水办事处“百元快捷”酒店门前,盗窃“高米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400元。 12、2014年6月7日晚上,被告人苗二元、杨二加、范力川开车窜至济源市沁园办事处“昆吾园”酒店门前,将被害人宋芹芹的蓝色“雅迪”牌电动车的一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20元。 13、2014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苗二元、杨二加、范力川开车窜至济源市沁园办事处香园小区27号楼4号车库门口,将被害人岳新花的“宝岛”牌电动车的一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00元。 14、2014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苗二元、杨二加、范力川开车窜至济源市沁园办事处御驾村“沁阳炒鸡店”门前,将被害人卢新领的红色“宝岛”牌电动车的一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20元。 15、2014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苗二元、杨二加、范力川开车窜至济源市沁园办事处愚公路“良子足浴”门前,将被害人马明春的粉红色“小刀”牌电动车的一组电瓶和被害人葛梦菲的粉红色“澳柯玛”牌电动车的一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粉红色“小刀”牌电动车电瓶价值328元,被盗的粉红色“澳柯玛”牌电动车电瓶价值391元。 16、2014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苗二元、杨二加、范力川开车窜至济源市沁园办事处喜洋洋小区对面的洗车行门前,将被害人卢登超的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800元。 17、2014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苗二元、杨二加、范力川开车窜至济源市沁园办事处“昆吾园”酒店门前,将被害人卫冬粉的红色“澳柯玛”牌电动车的一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20元。 18、2014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苗二元、杨二加、范力川开车窜至济源市人民医院南门“天乐超市”门前,将被害人赵东红的紫色“雅迪”牌电动车的一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20元。 19、2014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苗二元、杨二加开车窜至济源市济水办事处商业城南门口公交站牌前,将被害人薛锦声的蓝色“奥斯”牌电动车的一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80元。 案发后,被告人苗二元、杨二加、范力川家属各退出赃款2300元,已发还受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苗二元、杨二加、范力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现役、张晓鸣、都静芳、王联合、袁海波等人的陈述,证人段金艳、王萌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作案工具照片,指认盗窃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物品明细表,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二元、杨二加、范力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苗二元、杨二加涉案价值8659元,范力川涉案价值8024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关于被告人范力川的辩护人辩称范力川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共同预谋,相互分工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不宜区分主从犯,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苗二元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款已退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苗二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二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范力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连欢欢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