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民初字第1605号 原告:高晓丽,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杨军峰,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原告高晓丽丈夫。 被告:王振涛,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缺席) 原告高晓丽诉被告王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晓丽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旭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新景、人民陪审员刘海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晓丽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俊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振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晓丽诉称:2014年3月份,被告多次到原告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店购买彩票,被告以现金不足、银行卡内没有钱为由向原告借钱共计10000元购买彩票,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被告承诺2014年4月14日前偿还欠款,并口头协商利息每月500元,但至今未兑现承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000元及利息2500元。庭审后原告自愿放弃了要求被告偿还利息2500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振涛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王振涛多次在原告高晓丽经营的福利彩票站购买彩票,原告念及被告为老客户便同意被告赊欠购买彩票,被告共欠原告10000元。2014年3月1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该份欠条的内容为:“欠条2014.3.10号欠彩票战壹万整(10000元)2014.4.14号还清.若2014.4.14号还不清家里财产抵押.以作证明王振涛2014.3.10”。庭审后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偿还利息2500元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由本院开庭笔录、欠条、调查笔录河南省电脑福利彩票幸运武林(快开游戏)投注站授权销售协议书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王振涛欠原告10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依法应予清偿。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偿还利息2500元的诉讼请求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振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晓丽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王振涛负担90元,原告高晓丽负担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旭栋 审判员 曹新景 陪审员 刘海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郝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