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安利盈与于志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249号 原告安利盈,女,1986年12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刚领、郑连中,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志谦,男,1986年10月19日生,汉族,于2013年8月27日前死亡。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249号
原告安利盈,女,1986年12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刚领、郑连中,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志谦,男,1986年10月19日生,汉族,于2013年8月27日前死亡。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利盈诉被告于志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于志谦在原告2014年4月21日起诉日前已死亡,于志谦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利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安利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自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刘朋飞
审 判 员  李 岚
代理审判员  吴琼琼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孝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