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170号 原告张丰荣,女,1964年7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东海、吕存辉,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广彦。 被告陈国支,男,成年人,汉族。 被告王晓凤,女,成年人,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丰荣诉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国支、王晓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丰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757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017元,由原告张丰荣承担。 审 判 长 刘朋飞 审 判 员 李 岚 代理审判员 吴琼琼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孝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