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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丰荣与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国支、王晓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170号 原告张丰荣,女,1964年7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东海、吕存辉,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广彦。 被告陈国支,男,成年人,汉族。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170号
原告张丰荣,女,1964年7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东海、吕存辉,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广彦。
被告陈国支,男,成年人,汉族。
被告王晓凤,女,成年人,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丰荣诉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国支、王晓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丰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757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017元,由原告张丰荣承担。
审 判 长  刘朋飞
审 判 员  李 岚
代理审判员  吴琼琼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孝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