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720号 原告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彦飞,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亮亮、赵东燕,公司职工。 被告黄洪淼,男,汉族,1986年4月19日出生。 原告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洪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朋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东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洪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山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地区代理商,主要业务在河南区域销售雷沃牌装载机。被告曾是原告在西峡地区的业务员,2013年7月被告离开公司。被告因个人用钱,使用代原告收取的客户分期款48000元、使用原告面包车一辆价值30000元、使用原告旧装载机一台欠租金205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共欠原告98500元。2013年10月23日被告给原告写下字据,保证其在2014年3月31日前还清所有欠款,但被告至今未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98500元欠款;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欠条和字据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欠款的内容和未按照约定还款的违约情况。 被告黄洪淼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洪淼曾是原告的业务员,2013年7月离职。被告在2013年7月26日出具的欠条显示“今欠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98500元(玖万捌仟伍佰元整)”。2013年10月23日出具的字据中表明“用客户宋天营(宋金明)贷款贰万捌仟元整。用客户袁丰玖旧车处理款(旧车抵给公司)贷款贰万元整,客户方红旗换给公司旧车,本人出租使用。使用公司面包车予A009C5壹辆,未交回。……剩余欠款2014年3月31日前结清。黄洪淼2013年10月23日”。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黄洪淼欠原告98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洪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金孚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9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3元减半收取1132元,由被告黄洪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判员 刘朋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