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河南新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与王自强、宁陵县金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程忠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673号 原告河南新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新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四化、郭小勇,公司职工。 被告王自强,男,汉族,1984年5月22日出生。 被告宁陵县金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673号
原告河南新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新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四化、郭小勇,公司职工。
被告王自强,男,汉族,1984年5月22日出生。
被告宁陵县金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成东。
被告程忠领,男,汉族,1977年1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自强、宁陵县金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程忠领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以与三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1元减半收取1936元,由原告河南新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朋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孝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