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583号 原告李有锋,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 被告赵家龙,男,汉族,1963年11月13日出生。 被告王建华,男,汉族,1959年10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有锋诉被告赵家龙、王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有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朋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