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有锋与赵家龙、王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583号 原告李有锋,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 被告赵家龙,男,汉族,1963年11月13日出生。 被告王建华,男,汉族,1959年10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有锋诉被告赵家龙、王建华建设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583号
原告李有锋,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
被告赵家龙,男,汉族,1963年11月13日出生。
被告王建华,男,汉族,1959年10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有锋诉被告赵家龙、王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有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朋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