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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友通货运有限公司与胡振国、洛阳市旺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544号 原告郑州友通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胜,职务经理。 被告胡振国,男,汉族,1963年5月4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旺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现,职务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544号
原告郑州友通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胜,职务经理。
被告胡振国,男,汉族,1963年5月4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旺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现,职务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范志恒,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友通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振国、洛阳市旺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州友通货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为262.5元,及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朋飞
审 判 员  李 岚
人民陪审员  孙长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