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544号 原告郑州友通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胜,职务经理。 被告胡振国,男,汉族,1963年5月4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旺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现,职务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范志恒,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友通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振国、洛阳市旺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州友通货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为262.5元,及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朋飞 审 判 员 李 岚 人民陪审员 孙长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