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477号 原告郑州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高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冬,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辉,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曲范增,女,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曲范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郑州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朋飞 审 判 员 李 岚 代理审判员 吴琼琼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孝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