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赵霞等侵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少民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平县师灵小学。 法定代表人郭现云,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99年8月1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梅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少民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平县师灵小学。
法定代表人郭现云,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99年8月1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梅,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系王某某之母。
法定代理人王飞,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系王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代冠新,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霞,女,1975年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新平,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系赵霞之夫。
上诉人西平县师灵小学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3)西少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平县师灵小学及其委托代理人权利华,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李梅、王飞及其委托代理人代冠新,原审被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武新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崔 峰
审 判 员  李屹东
代理审判员  翟冰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志强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贾全新等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