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姚某诉盘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民初字第1765号 原告姚某,女,汉族,1987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盘某甲,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上列当事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民初字第1765号
原告姚某,女,汉族,1987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盘某甲,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上列当事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隗征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盘某甲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合于2014年10月13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现原告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被告盘某甲支付子女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盘某甲承担。
被告盘某甲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09年1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9年生育一女,取名盘某乙。双方婚后因无共同语言,导致夫妻感情不合,于2014年10月13日在正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子女抚养:婚内生育一个女儿,由女方抚养,签订离婚协议后男方付给女方贰万元整(收秋以前付清)现未付。二、财产处理: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女方无任何财产。三、债权债务:双方均无债权债务。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生效。男方:盘某甲女方:姚某2014男10月13日”。双方协议离婚后,原告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上述事实由原告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及原告陈述、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原、被告办理离婚手续时所签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真实有效,该协议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姚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在双方在民政机关离婚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对于原告姚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姚某要求被告盘某甲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之规定,因原、被告双方在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对子女抚养事宜做出明确约定并达成协议,双方婚内生育的女儿,由女方抚养,签订离婚协议后男方付给女方贰万元整(收秋以前付清),因此对原告姚某要求被告盘某甲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盘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姚某子女抚养费20000元;
驳回原告姚某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隗征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佳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孙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