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民初字第00125号 原告:钟某某,男,汉族,1961年2月19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段某某(又名段雨芝),女,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民初字第00125号
原告:钟某某,男,汉族,1961年2月19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段某某(又名段雨芝),女,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及被告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4月25日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婚后共同财产有两件两层楼房一座及农机具。因双方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吵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不属实,购买房子欠了很多钱。若原告要求离婚,必须把原告欠的债务说清并解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1983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且成家。现原告以双方因生活琐事生气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申请书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和睦相处、相互尊重。本案中,原、被告结婚30多年,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已经形成较为稳固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曾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今后在生活上应互相尊重、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维护好婚姻关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在诉讼中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之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钟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学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邱栋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