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明涛与被告黄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民初字第896号 原告明涛,男,1972年1月7日出生。 被告黄国新,男,约45岁。 原告明涛与被告黄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涛到庭参加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民初字第896号
原告明涛,男,1972年1月7日出生。
被告黄国新,男,约45岁。
原告明涛与被告黄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国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5月30日,被告黄国新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888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时间。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88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国新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0日,被告黄国新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8880元,并向原告明涛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明涛现金捌仟捌佰捌拾元整.(8880.)欠款人:黄国新.2011.5.30号.”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双方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欠条一份,原告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8880元,但双方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时间,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没有清偿。因此,被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清偿借款8880元。关于原告主张借款利息问题,因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国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明涛借款本金88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
逾期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 瑜
审 判 员  肖雪源
人民陪审员  张 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贺 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