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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徐仰红、章大新侵权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石军峰,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超,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仰红,男,1974年6月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石军峰,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超,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仰红,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晓兵,信阳市平桥区五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大新,男,成年人,汉族。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仰红、章大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超,被上诉人徐仰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兵,被上诉人章大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2年6月15日下午3点,徐仰红在信阳大兴钢结构公司门口进行钢梁装车,章大新的吊车负责将钢梁吊上汽车,徐仰红与两个工友在下面协助装车,因吊车司机操作失误,把钢梁拉倒,将徐仰红的腿部压伤。徐仰红被送到信阳154医院住院治疗24天,花去医疗费25302.07元,章大新支付医疗费5000元。经医院出示证明证实:徐仰红因外伤致“左踝关节骨折”,已行切开复位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术,目前预计二次内固定取出需医疗费用8000元左右。经鉴定,徐仰红的伤情构成八级残。章大新已支付医疗费5000元。另查明,章大新的吊车在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郑州中心支公司投入有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200000元。还查明,徐仰红的母亲张庆珍生于1937年9月8日,兄妹四人。徐仰红与妻子生育两个儿子,长子徐俊生于2004年11月30日,次子徐璐生于2006年8月16日。经当地居委会、公安机关和出租房的房东证实,徐仰红及其家人从2011年6月始在五里居委会跃进街租房居住。

原审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过失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因而形成的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纠纷。徐仰红并不是在道路上被砸伤,而是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受伤,因此,不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徐仰红选择按侵权责任纠纷起诉并无不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章大新的吊车在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将徐仰红徐仰红砸伤,章大新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徐仰红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徐仰红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徐仰红受伤是因章大新的车辆在施工中操作不当而引起的,因此责任划分比例以3:7的比例划分为宜。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本案不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纠纷,因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的因章大新没有投保交强险,应由章大新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多出部分再由该公司承担的辩称不予支持。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一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徐仰红受伤,不是发生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辩称的应当按照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进行伤残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徐仰红诉请的二次手术治疗费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据证实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的计算,保险公司同意按上年度建筑业平均工资计算,庭审后,徐仰红亦同意按照此标准进行计算予以认可。徐仰红自2010年5月开始在城镇打工,收入来源于城镇。自2011年3月徐仰红在平桥区五里店办事处五里镇居委会租房居住,事发时,已经在城镇居住了一年零三个月,故其诉请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计算予以支持。徐仰红诉请的数额,参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并结合徐仰红的诉请,确认如下:1、医疗费25302.07元;2、误工费29054元÷365天×368天(定残前一日)=29292.8元;3、护理费69.53元×24天=1668.72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24天=720元;5、营养费24天×20元=480元;6、交通费500元;7、残疾赔偿金20442.62元×20年×30%=122655.72元;8、精神抚慰金10000元;9、鉴定费700元;10、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6983.47元,其中:其母亲的抚养费5032.14元×5年×30%÷4人=1887.05元,徐仰红子女的抚养费5032.14元×(9年+11年)×30%÷2人=15096.42元;11、二次手术治疗费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原审判决如下:一、章大新赔偿徐仰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二次手术治疗费等共计205602.78元的70%即143921.95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内将章大新应赔偿的143921.95元直接赔付给徐仰红(含章大新已支付的5000元)。二、章大新赔偿徐仰红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380元,鉴定费700元,由章大新承担。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上诉称:保险公司承保的是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只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应当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商业险承担,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徐仰红答辩称:本案不是交通事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章大新未作答辩。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章大新的吊车在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将徐仰红砸伤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依据保险合同判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保险公司上诉称其承保的是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只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不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纠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上诉称章大新没有投保交强险,应由章大新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多出部分再由该公司承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338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李 虎

审判员  邱世财

二○一五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莹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