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118号 上诉人(原审申诉人):陈建甲,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申诉人):陈义芹,又名陈莉,曾用名陈意琴,女,汉族,1975年6月17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诉人):刘金华,女,汉族,1954年3月14日生. 原审被告李伟,男,汉族,1969年10月24日生。 原审第三人:信阳市明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母子河信用分社)。 法定负责人乔文礼,该分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文真,信阳市浉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建甲、陈义芹因与被上诉人刘金华、原审被告李伟、原审第三人信阳市明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抗字第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建甲、陈义芹,被上诉人刘金华,原审被告李伟,原审第三人信阳市明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母子河分社的委托代理人何文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抗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90元,退还给上诉人陈建甲、陈义芹。 审判长 郑鹏飞 审判员 崔仁海 审判员 左立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