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0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94号。 法定代表人祝付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海强,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福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元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忠明,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柯有富,男,汉族,公司经理。 上诉人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信阳福源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试试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左海强,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余忠明、柯有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诉讼费26225元,退回上诉人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峰 审判员 罗华松 审判员 文 刚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其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