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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英与被上诉人吴立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英,女,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冬,男,1990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立田,男,1953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英,女,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冬,男,1990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立田,男,1953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国琴,女,1958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东果,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英因与被上诉人吴立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1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冬,被上诉人吴立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琴、陈东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19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李 虎
审判员  邱世财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姚 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