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英,女,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冬,男,1990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立田,男,1953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国琴,女,1958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东果,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英因与被上诉人吴立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1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冬,被上诉人吴立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琴、陈东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19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李 虎 审判员 邱世财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姚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