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三民终字第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灵宝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化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克,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上诉、举证、质证,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出庭、辩论,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强宪,男,现年33岁,汉族。 上诉人灵宝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灵宝市房管局)与被上诉人郭强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灵宝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克、被上诉人郭强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郭强宪家庭共有3口人,妻子及儿子均为农业户口。2009年9月28日灵宝市人民政府下发灵政办(2009)58号文件,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规定为:申请人具有灵宝市市区城镇非农业户口3年以上;申请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低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163元;无住房或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计算人均住房面积时,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同年11月2日灵宝市人民政府就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事宜发出公告,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确定为:取得灵宝市市区城镇非农业户口3年以上;申请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低收入标准;无住房或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规定的其它条件。2009年11月15日被告郭强宪向原告灵宝市房管局提出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填写的申请表显示被告郭强宪家庭成员为1人,月收入1200元,提交的材料显示被告郭强宪一家3口人,家庭月收入1200元。原告灵宝市房管局经审核,认为被告郭强宪符合购买条件,遂于2011年3月27日委托其下设的灵宝市朝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强宪签订1份《灵宝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将其建设的位于灵宝市环城南路安居小区8号楼3单元401号房屋作价96666元卖给了被告郭强宪。 2013年5月3日河南省洛阳市审计局对灵宝市政府2010年至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情况跟踪审计,通过财政统发工资查询系统查出被告郭强宪家庭为1人,年人均收入21228元,认为不符合条件享受经济适用房条件,并将此情况反馈给原告灵宝市房管局。原告灵宝市房管局要求被告郭强宪退还房屋未果,引起诉讼。 审理中,因原告不同意调解,致本案调解不成。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灵宝市人民政府2009年下发的灵政办(2009)58号文件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事宜公告,对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收入确定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12163元,被告郭强宪家庭实有3口人,并非1人,按审计报告显示的收入情况,被告郭强宪的家庭人均收入并未超过规定的12163元,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审计报告对被告郭强宪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按照一人计算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不足为信,原告灵宝市房管局依据审计报告认为被告郭强宪采取欺骗手段签订合同,依据不足,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被告郭强宪退还所购房屋,理由欠妥,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灵宝市房产管理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灵宝市房产管理局负担。 宣判后,灵宝市房管局不服,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郭强宪及其家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不能真实反映郭强宪的生活状况,郭强宪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改判郭强宪退还房屋。 郭强宪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郭强宪家庭生活非常困难,郭强宪是按照灵宝市房管局的要求如实提供了有关材料获得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灵宝市房管局依据审计结论解除购房合同是不客观、不全面的。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郭强宪向灵宝市房管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提交的材料客观真实,并且符合灵宝市人民政府就经济适用房销售事宜发出的公告对经济适用房购买对象的要求,郭强宪并未提交虚假材料致使灵宝市房管局作出错误判断,不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欺诈灵宝市房管局的事实。灵宝市房管局仅凭审计报告显示的郭强宪的家庭人均年收入21228元主张确认租赁合同无效,未考虑郭强宪妻子及儿子无经济收入,按郭强宪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按照一人计算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故灵宝市房管局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郭强宪退还房屋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灵宝市房产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范俊洁 审判员 王永建 审判员 宋东飞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韩 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