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横涧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卢氏县横涧乡横涧街。 法定代表人李敏霞,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常晓科,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卢氏县莘源西路和中兴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赵会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星,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氏县交通运输局六楼。 法定代表人赵会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亚利,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公路局。住所地三门峡市虢国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春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献方,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伟,男,现年4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麻文波,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具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具有代为出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具有代为申请调解、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等诉讼权利)。 上诉人卢氏县横涧乡人民政府、卢氏县交通运输局、卢氏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公路局与被上诉人武伟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氏县横涧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常晓科,上诉人卢氏县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代理人杨军星,上诉人卢氏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亚利,上诉人三门峡市公路局的委托代理人王献方,被上诉人武伟的委托代理人麻文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920元,退回上诉人卢氏县横涧乡人民政府、卢氏县交通运输局、卢氏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公路局各30480元。 审判长 范俊洁 审判员 王永建 审判员 宋东飞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郎玉萍 |